广东省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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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6-05-26 00:00:00
作者: 广东省教育基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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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东省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扶贫助学。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 1952 万元,来源于广东省财政 拨款。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
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地址:广州市广卫路 14 号后座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资金:募捐、接受捐赠 ;
(二)管理资金:通过银行存款、投资国债、投资其他有价证券、委
托理财等方式实现基金的保价和增值;
(三) 资金使用: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捐赠资金,为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牵线搭桥,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
1 .扶助我省贫困地区农村学校拆除危房,新建校舍,添置教学设备 ,改善办学条件;
2. 奖教奖学助学;
3 .培训我省贫困地区农村小学校长;
4 .资助出版广东省教育界优秀学术专著和优秀教育论文集;
5 .捐赠者确定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不少于 11 名的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
(二) 热心我省教育公益事业;
(三) 具有与基金会工作性质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和工作经验;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退出:
(一)凡捐资助学累计 200 万元以上,或长期热心扶贫助学工作做出贡献,经征得本人同意,可聘请担任基金会理事;凡捐资助学累计 1000 万元以上,或长期关心支持我省贫困地区教育事业,捐资助学累计 500 万元以上的热心人士,经征得本人同意,可聘请担任基金会副理事长;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基金会办公室根据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提出新一届理事会的副理事长和理事人选,经本人同意后,由新一届理事长发给 聘请书 ;
(三)新一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名单报送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四)理事可自愿申请退出。如连续两年无正常原因不参加理事会会议,也不参与本基金会扶贫助学活动,可视为自动退出本届理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参加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会议上有表决权;
(二) 有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有权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有权向基金会提出质询和建
议;
(四)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
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理事长和秘书长的产生:
新一届理事会理事长由上届理事会提出推荐人选,按干部审批管理权限上报批准后成为新一届理事长候选人,在新一届理事会成立大会上由理事通过举手或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新一届理事会秘书长由理事长或省教育主管单位提出推荐人选,按干部审批管理权限上报批准后成为新一届理事会秘书长候选人,在新一届理事会成立大会上由理事通过举手或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副秘书长可由理事长直接选定,或由秘书长提出人选,报理事长批准后任职。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制度:
每年召开 2 次理事会会议,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 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指导单位分别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 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 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生产。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社会上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号召力;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秘书长:
(一)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经过上级组织部门专门批准的除外);
(二)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消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超届连任,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上级组织部门或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国务院制定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长审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财政拨款;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委托理财等方式实现基金的增值。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开展扶贫助学工作,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实施和落实捐助项目。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直接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经征得捐赠人同意,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投资活动是指:
动员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热心教育人士捐赠教育基金;
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捐赠教育基金;